工信安函[2011]146號
山東省國防科工辦:
你辦《關于濰坊龍海民爆有限公司招遠分公司工業炸藥總倉庫與擬建相鄰風力發電設施安全距離的請示》(魯科工爆[2010]313號)收悉。經組織專家專題研究,函復如下:
一、隨著我國風電產業快速發展,風電場建設選址與現有民爆企業相鄰近的現象有所增多,為保障各方面的安全生產,應本著從嚴、從高的要求做好相關規劃銜接、設計選址審查、完善標準規范和制定專項安全防范措施等工作。
二、經研究分析認為,民爆危險品建(構)筑物和風電場之間存在的重大危險因素主要有:
(一)民爆危險品建(構)筑物產生的爆炸沖擊波可能造成風電場的破壞;
(二)風電場高壓線路斷落、風機火災和葉輪超速所拋擲的可燃物(碎片)可能對民爆危險建(構)筑物產生影響。
請有關單位做好相關安全防范措施和完善應急預案等工作。
三、當前,民爆危險品建(構)筑物和風電場之間的安全距離設置按如下考慮:
(一)對于風電場變配電站、集控中心應按照人數小于等于50人的企業考慮,外部距離參照《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設計安全規范》(GB50089-2007)第4.2.2、4.3.2條序號1的規定;
(二)對風電機組機位應按照《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設計安全規范》( GB50089-2007)民爆危險品建(構)筑物最大計算藥量考慮,并參照風電場環境評價距離要求,機位距離危險品建(構)筑物應不小于720米。
四、請你辦加強與規劃、安監部門的溝通和銜接,協助落實建設項目安全“三同時”等要求,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工作。
此復。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